氣瓶屬于移動式的可重復充裝的壓力容器 ,因它在使用上存在一些特殊問題,所以要保證安全使用,除了要求它符合壓力容器的一般要求外,還需要有一些特殊要求。為了區別起見,一般把容積不超過1000升(常用的為35~60升),用于儲存和運輸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氣體或吸附氣體的瓶式金屬或非金屬密閉容器叫做氣瓶。
對于不作儲存和運輸上述氣體而用做壓力容器的瓶式容器都不算是氣瓶,而算是壓力容器。
《條例》中氣瓶的含義: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對于氣瓶的適用范圍:適用于正常環境溫度(-40~60 ℃)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3000L、盛裝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的無縫、焊接和特種氣瓶。(“特種氣瓶”指車用氣瓶、低溫絕熱氣瓶、纖維纏繞氣瓶和非重復充裝氣瓶等,其中低溫絕熱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的下限為0.2MPa)。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適用范圍:適用于鋼質瓶體內裝有多孔填料和溶劑,可重復充裝乙炔氣的移動式乙炔瓶。